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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 城 市 温 州 商 会 章 程 (草案)
时间: 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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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晋城市温州商会》

(英文译名;JinCheng WenZhou society ofcommerceyiwenshuxi英文缩写;JWSOC)

第二条  本商会精神是;诚信、团结、创新、共赢。

    第三条 本商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温州籍在晋城的工商业和个体经营户依法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工作方针是: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第四条  本商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商会职能,坚持“五自方针,竭诚为会员服务,发扬温州人“敢为天下先,特别能创业”,的精神,团结拼搏,全力打造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升级版,努力为晋温两地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商会隶属关系: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共晋城市委统战部,本会为晋城市工商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晋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商会的住所:山西省晋城市红星西街172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引导会员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提高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的自觉性,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二)积极协调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加强晋城与温州经济、技术协作和联系,促进两地的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 努力为会员排忧解难,协调经济纠纷,疏通经营渠道,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及时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政策法律咨询、贸易机会、资金融通、人才培训、有关评审项目的申报等服务,帮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提升会员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遵守职业道德,促进会员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六)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联络感情,交流经验,增进共识,共谋发展。

  (七)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研讨会,受理委托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助推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经济技术交流和贸易合作的发展。

 (八)鼓励会员在晋城多创办服务事业、经济实体,为繁荣晋城市场、促进晋温两地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九) 组织会员企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

(十) 承办晋温两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项。

                   

第三章:   

  第八条  凡是温州籍的(含温州市辖各县、区、市及周边县、市)工商企业及个体经营者从事经商活动的,承认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入会,经商会理事会审查通过,成为商会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工商业或个体经营者;

  (四)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热心商会工作;

   (五)关心和支持公益事业;

  (六)积极参与本商会各项活动,自愿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送会员证(或卡);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商会内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商会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商会的活动,享有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享有本商会编辑及转发的有关报刊、信息等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商会决议,维护本商会合法利益;

  (二)积极参加本商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经常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会员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政府和本商会形象的一切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拒不执行本商会决议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组织机构:会长1名,执行会长若干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专职或兼职)根据需要可设立执行秘书长1名和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按规定比例设置),理事若干名。 

   第十六条  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五)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先进工作者;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荣誉会长、永远名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以提高商会日常办事效率。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办公会由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参加。主要研究日常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特设立监事会,以强化内部监督机制。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3名(监事推荐产生)。监事长的任期和所需具备的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会与理事会同时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及本会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和规章制度开展活动;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经费开支;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商会纪律、损害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根据工作需要,从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中和温商知名企业家中聘任荣誉会长、永远名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授予永远名誉会长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加入商会五年以上;

  (二)担任商会主要职务(会长、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

  (三)对商会作出重大贡献,德高望重者。

    本商会的荣誉会长、名誉会长、永远名誉会长、顾问由理事会颁发聘书。对他们为商会发展提出的意见、建议,理事会应认真研究,制定落实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

  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按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实行年费制。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

 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共晋城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并报晋城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晋城市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经晋城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 0 1 3 7 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晋城市人民政府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晋城市温州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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