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03月17日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7月21日印发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县域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5〕28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7日
山西省区域经济转型升级
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推进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科学考核评价全省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引导和激励各级各部门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聚焦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积极发展壮大区域经济,不断塑造山西美好形象,逐步实现山西振兴崛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是全省统一的以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为重要导向的区域经济考核评价指标,旨在通过省市县三个层面同时考核,压紧压实各层面目标责任,形成三级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良好工作格局。
第二条 全省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工作要坚持科学导向,体现新发展理念,引导全省区域经济持续稳步协调发展;坚持突出重点,紧扣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推动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重点任务落实;坚持分类考评,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对接,促进全省区域经济形成各具特色、竞相发展的新格局;坚持公平公正,充分考虑各地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差异,激发全省加快转型升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 全省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范围分为省域、市域和县域三个层面。省域包括全省所有行政区域;市域包括11个设区市所辖区域;县域包括119个县(市、区),其中96个县(市)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进行分类。全省县域共分四类:Ⅰ类为重点开发县域,共17个;Ⅱ类为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县域,共34个;Ⅲ类为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县域,共45个;Ⅳ类为23个市辖区。
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区域分类名单见附件1。
第四条 全省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产业转型、创新驱动、资源环境和增长质量四个方面。根据考核评价不同层面和分类,分别采用不同的指标体系。其中,省域和市域采用同一套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由29项指标构成。重点开发县域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由26项指标构成,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县域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由26项指标构成,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县域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由28项指标构成,市辖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由25项指标构成。
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见附件2。
第五条 产业转型指标包括开发区经济发展水平(重点考核评价开发区入区企业个数、经营〔销售〕收入、投资强度、利用省外资金和科技投入等五个方面)、园区(开发区)经济发展水平(重点考核评价园区入园企业个数、经营〔销售〕收入和投资强度等三个方面)、煤炭产业占比降低率、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高新技术企业数、规上工业企业净增数量、民营经济增加值占比提高率、“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数量、增长速度及农业标准化生产率、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收入及增长速度、旅游总收入及增长速度、固定资产投资(重点考核评价工业和基础设施投资)。
第六条 创新驱动指标包括R&D经费投入强度(工业企业R&D经费投入强度)、发明专利申请量、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省级及以上技术中心企业数、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所占比重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重点考核评价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四个方面)。
第七条 资源环境指标包括环境质量(重点考核评价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PM2.5年均浓度下降率、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和劣Ⅴ类水体比例等四个方面)、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及降低率(万元规上工业增加值能耗及降低率)、水资源综合利用指数(重点考核评价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降低率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等三个方面)、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地量、耕地保护及违法用地率、当年造林面积及合格率、草地改良和耕地种草新增面积。
第八条 增长质量指标包括地区生产总值(重点考核评价农林牧渔业、规上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等四个方面)、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及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速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速度、全社会劳动生产率和工业企业实现利税及增长速度。
第九条 考核评价区域分类、指标体系和权重分配是动态的,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变化,结合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考核评价区域分类、指标体系和权重分配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十条 对省域的考核评价,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考核评价体系有关指标设置“十三五”和年度目标,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将年度目标任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同时由省统计局对“十三五”预期目标每年进行进展情况综合监测分析;对11个设区市,由省直相关部门提出各市年度目标任务,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省政府审定,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省统计局按照目标考核和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测算;对全省119个县(市、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实施分类考核评价,直接采用结果评价的方法测算县域四个类别综合排序。对市域和县域的测算结果经相关部门联审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市域结果评价和县域考核评价综合测评方法以改进的功效系数法为主,实行加权汇总百分评定制。具体办法是对各项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根据指标权重进行加权汇总,依据得分多少确定市域和县域综合排序。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指标数据的统计调查任务,主要由统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承担。为确保考核评价数据的严肃性,考核评价指标数据统一由统计部门组织进行审核、汇总、计算。省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分解的任务,负责本部门相关指标数据的调查审核,并按要求报统计部门。
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指标牵头责任部门和数据提供部门分解表见附件3。
第十三条 省政府对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体系实施专项考核,每年公布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过程和结果应用与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山西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办法(试行)》(晋办发〔2016〕47号)对接挂钩。
第十四条 实行“一票否优”。各市、县(市、区)在安全生产和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优”,取消当年表彰资格。“一票否优”意见由省安监局和省统计局提出,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统计局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统计局、省属各市调查监测中心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统计局报送省、市两级考核评价统计数据,2月底前报送县(市、区)考核评价统计数据。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于次年2月底前将省域年度转型升级综合监测结果和市域考核评价结果报省政府审定,3月底前将县域考核评价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工作,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转型升级部署要求,切实加大工作推进实施力度,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考核评价基础数据,全力推动全省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对数据不实、弄虚作假和未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督查工作力度,推动各地将发展的注意力切实聚焦到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上来。
第十八条 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考核评价数据质量的监管工作,强化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完善统计调查体系,健全统计调查网络,确保考核评价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加强对考核评价数据的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控制,确保数出有据、真实可信。省统计局每年按一定比例对考核评价数据进行质量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评定考核评价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7月21日印发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县域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5〕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西省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区域分类名单
2.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3.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指标牵头责任部门和数据提供部门分解表
附件1
山西省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
区域分类名单
第一个层面:省域(包括全省所有行政区域)
第二个层面:市域(包括11个设区市所辖区域)
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朔州市、晋中市、运城市、忻州市、临汾市、吕梁市
第三个层面:县域(包括119个县、市、区)
Ⅰ类:重点开发县域(共17个)
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大同县、潞城市、长治县、介休市、平遥县、闻喜县、河津市、永济市、侯马市、襄汾县、孝义市、汾阳市、文水县、交城县
Ⅱ类: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县域(共34个)
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浑源县、平定县、屯留县、长子县、襄垣县、沁县、武乡县、高平市、泽州县、山阴县、应县、怀仁县、太谷县、昔阳县、寿阳县、祁县、芮城县、临猗县、万荣县、新绛县、稷山县、夏县、绛县、原平市、定襄县、代县、霍州市、曲沃县、翼城县、洪洞县、浮山县
Ⅲ类: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县域(共45个)
娄烦县、灵丘县、左云县、盂县、平顺县、黎城县、壶关县、沁源县、沁水县、阳城县、陵川县、右玉县、左权县、和顺县、灵石县、榆社县、平陆县、垣曲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五台县、繁峙县、宁武县、静乐县、吉县、乡宁县、蒲县、大宁县、永和县、隰县、汾西县、古县、安泽县、兴县、临县、柳林县、石楼县、中阳县、岚县、方山县、交口县
Ⅳ类:市辖区(共23个)
太原市小店区、太原市迎泽区、太原市杏花岭区、太原市尖草坪区、太原市万柏林区、太原市晋源区、大同市城区、大同市矿区、大同市南郊区、大同市新荣区、阳泉市城区、阳泉市矿区、阳泉市郊区、长治市城区、长治市郊区、晋城市城区、朔州市朔城区、朔州市平鲁区、晋中市榆次区、运城市盐湖区、忻州市忻府区、临汾市尧都区、吕梁市离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