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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阳政办发[2014]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阳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0号)和《关于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1号)精神,为鼓励扶持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自其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收费项目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晋财综[2011]88号)执行。对创办小微企业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可享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省级留成100%、市县留成50%的财政补助政策。
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其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企业、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所、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高校毕业生开展不超过6个月创业实训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成功创业人数(指在实训结束后半年内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补贴。
四、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者组织起来创业的,可将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每人15万元。对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贷款再扶持。对上述贷款项目,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五、高校毕业生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到创业贷款并按期还款的,可参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规定额度内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科技、经信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组织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上述小额贷款。
六、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从创业资金中按每年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经营场地租金补贴。
七、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就业补助。
八、对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入驻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园区,从创业资金中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助。
九、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免费提供档案存放、代缴社保、代办户口、职称评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十、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三年的企业缴纳部分(补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三项保险补贴。
十一、小微企业新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
十二、小微企业安排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按见习人数给予企业就业见习补贴。
十三、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每月给予不超过当年最低工资标准80%的岗位补贴和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集体缴纳部分补贴。